问题 | 滥用职权和受贿罪的不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否应当并罚的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这种关联性会使得滥用职权行为被视为受贿罪的加重情节,而非单独判定其为犯罪行为。
一种常规观点认为,如果国家公务人员接受贿赂以谋求自身或他人的利益,并且此种行为同时构成了滥用职权罪,那么法院将会优先选择其中严重的一项罪名进行惩处,这就是所谓的“择一重罪论处”原则。 以此为例,如果发现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具有牢固且不可分割的联系,即滥用职权的初衷便是为了实现受贿的最终目的,那么此时便可以理解为滥用职权行为是受贿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无需对两者分别定罪,只需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惩罚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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