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数达到多少构成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贪污犯罪的惩治标准明确规定如下:首先,若贪污金额较大或者同时存在其它较为严重的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此外还需并处罚金。
其次,若贪污金额特大或者同时具有其它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及其财产。 再者,若是贪污金额巨额或者同时表现出其它极致严峻的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另需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如果该金额特别巨大且使得国家与民众利益遭受特别沉重的打击,那么将会面对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严厉审判,并且还要被没收其所有财产。 由此可见,贪污罪是否成立以及具体的惩戒力度,都与其贪污金额,无论是数量上还是程度上的大小密切相连。 当贪污金额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再加上各种影响甚为严重的情节,就足以构成对贪污罪的确立。 关于具体贪污数值的规定以及其他涉及严重性的情节的标准,则需要我们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际执法经验进行理解和把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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