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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是否在利用职务便利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界定,贪污罪的确是在特定情况下,即利用职务之便方能得以滋生的。
此条款明确阐明,国家公职人员若非法占有职务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则会被视为贪污罪行;
同样地,那些受托负责管理或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员,倘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财物,亦将被判定为贪污罪名。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贪污罪的成立,必须以职务便利作为其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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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8: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