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贪污罪是否在利用职务便利 |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界定,贪污罪的确是在特定情况下,即利用职务之便方能得以滋生的。 此条款明确阐明,国家公职人员若非法占有职务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则会被视为贪污罪行; 同样地,那些受托负责管理或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员,倘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财物,亦将被判定为贪污罪名。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贪污罪的成立,必须以职务便利作为其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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