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受贿罪谁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有关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犯罪案件,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务权力所实施的犯罪行径,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将由公安部门全权负责立案侦查。
然而,若贪污、受贿案件牵涉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并且属于严重程度较高的犯罪案件,在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该类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 除此之外,倘若贪污、受贿罪行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即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利直接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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