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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罪追诉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追究责任者并非特定群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代表公有资本、集体资本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士之所以会被认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并非由于他们所担任职务的特殊性质,而是基于他们在公务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相当宽泛,涵盖了以上所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而非仅仅局限于特定的特殊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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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7: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