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1万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旦涉及到挪用一万元公款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将会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至三万元人民币的挪用金额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起征点,若个人私自将这些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运作,甚至罔顾规定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均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严格惩罚。
然而,如果行为人利用上述行为构建了更为严重的行为特点如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采取此类犯罪行为,或者因为挪用行为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给有关方面带来了重大损失等,那么他们将会遭受更为严厉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核心权益是公款的使用权,被侵权者在行使支配、控制和使用等权能的过程中受到了犯罪分子的破坏。除此之外,由于行为人往往会在挪用公款之后实际占有此项资金,而且有些行为人甚至还可能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针对公款所有权的侵害也就成为了必然现象。然而,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这四大彼此关联且具备独立特性的权能,因此对于所有权权能的侵犯自然就被视为对所有权本身的侵犯。尽管如此,所有权遭受侵犯并不代表其真正实现了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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