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贪污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基准,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其犯罪动机必针对与公款有关的领地,从而对被视作己物的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造成侵犯; 其次,从客观角度看,贪污罪最显著的表现形式就是通过职务上的优待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侵吞、窃取、诈骗或者其它非法手段来占有公共财物; 再次,从法律角度来说,犯罪者必须是享有特权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称之为国家公务员; 最后,故意成为贪污罪最基本的犯罪心理要素。关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需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必定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 第二、被侵犯的财产必须属于公共所有; 第三、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必须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意图; 第四、犯罪行为的体现主要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公有财产为主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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