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挪用企业资金罪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挪用企业资金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具有单位性质的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将该笔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举例来说,假设有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未经授权,擅自将单位的巨额资金用于个人炒股,那么这种行为便极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 此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在于,它侵犯了公司、企业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从而破坏了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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