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几万元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犯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关行为人实施了将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私自挪作他用或不当借贷给个人使用等行为,并且有如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应当视为符合追诉资格并应对其立案查处:
一是,当事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所在单位资金的金额高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而且挪用时间已持续超过三个月仍没有返还的; 二是,当事人将所得资金的总额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却用于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营利性活动; 三是,当事人将获得的资金总额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但却是挪用后用于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用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