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警察不立案,应如何应对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职务侵占罪案件警方未予立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当事人具备异议起诉权,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构提出申诉,请求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在职务侵占罪领域执法活动的检察官们,对未履行司法职责的公安局发出责成其解释为何未做出立案决定的书面公文; 若经审查,上一级检察官认为公安局所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站稳脚跟,他们会依法通知公安局必须立案。 其次,对于检察院在对职务侵占案进行审查期间作出的决定或不立案缘由,若当事人觉得不能接受,他们有权提交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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