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能成为强奸妻子案的犯罪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普遍观点认为,鉴于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其中一方有权明确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性行为责任(即共同居住的职责),即便丈夫的行为对于妻子的性自主权利构成了侵犯依然无法被定义为刑事犯罪。
纵观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及司法实践状况来看,通常并未将丈夫强迫其妻性交的情况认定为强奸罪。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中,丈夫若未经妻子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行并不足以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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