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要补充侦查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被批准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可以进行两次补充调查。
此举旨在更加深入地探求案件真相,亦或是修缮现有证据链条。 一般而言,若初次补充调查后发现所获证据仍然无法满足定罪量刑所需,便需要启动第二次补充调查程序。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涉及取保候审的案件都必须经过补充调查环节,具体是否需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证据状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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