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期间发现被害人有新证词如何应对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申请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如若发现受害者提供了新的供述材料,首先应当沉着冷静,切勿心生恐惧。
务必尽早与所聘请的辩护律师进行深入交流,详细了解这些新提供的证词内容以及它们有可能引发的潜在负面影响。 同时,也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司法部门开展更为深入的调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向他们陈述与诉讼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 假使这些新出炉的证词并不利于您的申辩立场,作为辩护律师,他们将会依据事实情况,为您量身定制一套有效的应对之策,比如设法寻找到足以反驳的证据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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