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没收什么证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仪式过程中并不涉及到证件的没收。
取保候审,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方的司法机关会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亦或是已经被逮捕但需要更换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防他们故意逃脱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程序。 为了确保案情进展的顺利性和严密性,这些当事人将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且要签署担保书,郑重承诺会随时听候传唤,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而不擅自行动。 这种强制性的手段可以被视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一种暂时性缩短或者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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