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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能主动取保候审吗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特定且合法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士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为其行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签发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者妨碍司法机构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并且可以随时接受传唤,及时到案的一种强制执行性质的法律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主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情况主要发生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
若经过深入审查,检察院有充足理由断定被起诉者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法律刑责;
也可能会被判处罚金以外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而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则无法带来社会安全风险;
若被起诉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妇女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亦无法引发社会安全风险;
或是在羁押期已经结束后,案件仍然未得到妥善办理,这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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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8: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