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可以去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并未有明文规定可以前往目的地的具体次数。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实行性强制性措施,旨在维护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运作,与此同时,也能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供适度的人身自由。 在此阶段,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人士需尽心尽力地遵循各项规定,例如禁止本人在未经执行权力机构批准下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县城; 倘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改变,必须在24个小时内通报给执行权力机构; 另外,在接到传唤通知时,需要毫不拖延地准时到达指定地点等等。 只要被取保候审者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且按照正常的需求和程序向执行权力机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那么他们前往特定场所或者处理相关事务的次数就不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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