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省取保候审如何传讯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外地取保候审相关事宜时,传唤通常是以多种法律认可的手段来执行的。
一般的情况下,负责案件办理的机构有可能首先尝试利用电话或者短信这类方便快捷的方式与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取得联系,告知他们需要到案接受进一步的问询或者调查。 若以上述方式未能成功地传达信息,那么办案机关也可能选择采用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将传唤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等详细信息发送给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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