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毒有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嫌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数额超过一定标准,但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体状况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患有疾病的人、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和孕妇以及哺乳期婴儿的母亲,还有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羁押时间已经满了,但是案件并没有完成并且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然而,贩卖毒品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罪犯面临较重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能否实施取保候审,还需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若贩卖毒品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同时又符合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或者尽管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数额超过一定标准,但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那么实施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反之,若贩卖毒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会导致罪犯面临较重的刑罚,那么实施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相对较低。总而言之,贩卖毒品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贩卖毒品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且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那么实施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反之,若贩卖毒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会导致罪犯面临较重的刑罚,那么实施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相对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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