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检察院乃司法机关,具备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之权限。具体所涵盖的情况如下: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力适用附加刑的;预期将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经采取取保候审行动可有效避免社会危害性发生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检察院确实拥有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