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保证金谁缴纳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所需交纳的保证金,其缴付职责尚未得到明确定义。此项条款仅仅阐述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及其执行机构应为公安机关,然而对于应由何方负责支付保证金额则未作明确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保证金缴纳的具体责任,可能须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参考,或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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