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接触条件都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申请与接受取保候审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条文允许对那些涉嫌犯下管制罪行、拘役罪行或可能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其次,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甚至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法,但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再次,该条文还特别照顾到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在实施取保候审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就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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