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批权归属于国家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共同所有。然而,这条法规并没有详细地表述取保候审是否必须经过法院加盖公章的程序要求,尽管如此,从常规角度来看,法院作为最终裁决机构之一,其在各项决策过程中加盖公章,无疑构成了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正式确认的一项重要步骤。因此,虽然从法律条款本身而言并无明确指出这一点,但是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通常都需要得到法院的正式认可和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