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