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了怎么还要担保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与该案无任何牵连;具有充足的履行保证义务之能力;政治权利及人身自由尚未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需拥有稳定且固定的居所以及具有稳定并可观的收入等特质。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与审判工作,同时也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保证人须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以确保被取保候审者能够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以及接受审判等。因此,保证人的设立无疑是为了确保取保候审这一重要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从而防止被取保候审者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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