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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可以口头告知吗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之中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国家审判机关,监督机关与调查机关在经过严格的审核与评定之后,对确实符合特定标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力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此条文却并未详细说明取保候审这一决定是否能够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传达给当事人,尽管如此,依照通用的刑事诉讼规则来看,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颁发,以便确保整个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及专业化程度。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通过口头的方式向被告人口头宣告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做法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在实践当中,监督机构、调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应按照规定,将采取取保候审相关权益以及责任等具体内容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交付给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被告人家属知悉,同时也需要明确告知他们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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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17: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