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保险什么情况下不理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投保人蓄意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上疾病等情况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对相关事故进行赔付。
若投保人已足额缴纳连续两年以上的保费,则保险公司需依据合同规定向其他合法权益人退还保险凭证的现金价值。 若受益人有意将被保险人致死、致残或患病,甚至是意图谋杀被保险人而未能成功,那么该受益人将失去其受益权。 2.对于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正式生效或合同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自杀,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对其进行保险金的支付,除非在自杀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决定不予支付保险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凭证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对此类事故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若投保人已足额缴纳连续两年以上的保费,则保险公司需依据合同规定向其他合法权益人退还保险凭证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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