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和保险公司合伙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确保公平和透明度的大前提下,司法鉴定机构与保险公司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在共同操作中必须始终秉持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的原则,同时竭力避免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勾结和不当行为。
再者,对于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受托的鉴定事务及相应的鉴定材料等事宜,亦需进行严谨细致的审阅和评估。 倘若经评估认定这些事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职责范围之内,且鉴定目的清晰明了,所有提供的鉴定材料均能满足鉴定需求,那么该机构将会接受此项委托。 然而,若鉴定材料存在缺失或不足,无法满足鉴定所需,司法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进行补充; 若在补充后,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求,那么该机构同样会予以受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鉴定委托都能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以下七种情形即为特例: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了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范畴; 2.发现鉴定材料存在虚假、残缺不全、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或者获取途径不合法等问题; 3.鉴定目的不合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职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越了本机构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