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妇以共同财产来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身为夫妻一方,若在此期间发生离婚事件并且还处在保险有效期内,那么如果此时投保人并不希望再继续参加该项保险,保险人则应该将退还回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依照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反之,要是在这时投保人选择继续参与该保险项目,他就必须向另外一方支付现金价值总额的一半。 其次,当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类或健康保险类合同所获取的有关人身安全的保险赔偿金,或是在同样情形下,某一方作为受益者依据以身故为赔偿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我们倾向于将其视为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然后,在婚姻关系持续时期内,如果配偶一方根据某个以达到特定长寿年龄为支付条件并具备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取的保险赔偿金,我们认为这类收入也应该归属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他们另行协议。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项财产,均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首先是所有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其次是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所有收益; 第三包括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所有收益; 第四是在遗产或者赠与合同当中明确仅归属于某一方的私有财产; 第五是某一方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最后就是双方在实际生活中或依法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基本养老金、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等各类收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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