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各项经费所需款项并不包含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畴之内:
(一)超出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所制定并颁布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范围之外的各类费用。
(二)在国家、省级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颁布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内,但属于个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那部分费用。
(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及以外地区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与非定点药店进行就医或购药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四)用于科学研究、临床试验的药品及其相关医疗费用。
(五)在实行试行收费标准期间所产生的诊疗项目费用。
(六)涉及到打架斗殴、酗酒、自我伤害、自杀、吸食毒品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所引发的所有费用。
(七)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规模食物中毒以及其他赔偿责任所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在临时外出期间,由于紧急情况而需要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15日却未能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