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基金拒赔怎么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敬请广大劳动者积极敦促用人单位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将上述申请按时提交至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者亦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内,主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在工伤认定结果确定之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及与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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