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和保险公司是不是一路人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正而透明的环境之下,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通常作为两个独立运作的实体,紧密协作的行为必须确保公平、公正,以及真实、有效,绝对杜绝各种形式的相互勾结。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委托其进行的鉴定事项及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方面,都应当进行严谨且细致的审查。一旦评估认为这些事项符合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职责范围,且鉴定目的明确,所有提交的鉴定材料都能够满足鉴定需要,那么该机构都会毫不犹豫地受理这项委托。 然而,尽管如此,并不是所有的鉴定委托都能够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接受,这里列举出几种例外情况: 首先,如有鉴定事项超出了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职责范围; 其次,若发现鉴定材料存在虚假、残缺不全、严重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或者获取渠道非法等问题; 再次,如果鉴定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接着,鉴定要求与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准则或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相冲突; 最后,鉴定要求超过了本机构的技术水平或者鉴定能力; 再者,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最后,其他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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