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社会保险纠纷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着诸多常见的争议类型。
其中,最为典型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被保险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如触犯刑法等不良行为,从而造成其本人的身体健康受损甚至失去生命,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实际生活中,当此类事件发生之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会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由此便可能引发各种纷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合同约定需要分期支付保险费用,那么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次保险费用之后,除非合同中有其他明确约定,否则若投保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60天)支付当期保险费用,则该份合同的效力将会暂时终止。在这一期间内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都可能导致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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