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公交车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时,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依据最高限额进行赔偿处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受侵害者选择以公共交通运营公司存在违约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则极有可能不对其进行赔偿。因为,公共交通运营公司的违约行为,往往并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对此类事故进行免责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乘客购得车票后,即被视为与其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公司建立起了运输合同关系,公共交通运营方有义务确保乘客能够安全、准时地抵达目的地。针对紧急刹车等突发状况,如果在此之前,驾驶员已向乘客发出了警示和提醒,但因乘客自身疏忽未加留意而导致伤害的,公共交通运营方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驾驶员的紧急刹车行为系突发性行为,则公共交通运营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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