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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把别人车开走了保险赔不赔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当投保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该保险正是针对机动车这一特殊保险对象而设计,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负有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保险能涵盖的范围广泛且明确,即所有由于投保养动车引发的,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的损害赔偿均属此保险利益范畴之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和实际驾驶人往往并非同一人,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所期望获得的保险利益,并不仅仅局限于保护自身的责任利益,更应包括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关主体的责任利益。基于此,我们认为,合法的车辆借用人同样应当被视为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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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