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寿保险拒赔的情形有几种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投保人有意或恶意促使被保险人陷入死亡、残疾或患病境地,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当投保人已缴纳满两年及以上保险费用后,保险公司应依据合约约定,向其余相关权利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受益人在明知行为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患病的情况下仍实施此等行为,或者是在故意试图杀害被保险人而未能成功的情况下,该受益人将失却受益权。 2.以被保险人生命结束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约,自签约生效或合约法律效应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若被保险人进行自我了断行为,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在进行自我了断行为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决定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应遵循合约约定,向客户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出于恶意犯罪或者拒绝遵守依法实施的刑事强制限制措施从而导致自身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若投保人已缴纳满两年及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依据合约约定,向客户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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