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原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若原告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传唤却无合理原因未亲自出席庭审,抑或是未经法庭同意便擅自在庭上离场,那么法院有权依职权将该起案件列为撤诉处理;反之,如同案被告或第三方反诉时,此时法庭将作出针对反诉的缺席审判裁决。
关于原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出庭参加庭审时的补救措施包括: (一)申请延后开庭;理由如下: 1.涉及到某些敝人必须亲自出席庭审或其他诉讼各方有正当理由尚未能够亲自到场出席庭审者; 2.当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临时请求回避,造成了原定开庭时间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 3.对于需通知新的证人出席审判过程,需调取新的重要证据,或需重新进行专家鉴定、现场勘查工作,以及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事项; 4.其他可能需要延后开庭的特殊情形。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或上诉人若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可提前或在休庭后尽快向审理法庭提出延长开庭日期的请求。 至于何谓“正当理由”,虽然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范和限制,然而从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原则来看,应理解为足以阻碍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的突发性事件,同时需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法官评判申请是否正当。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确实也存在着由于当事人提出的延后开庭申请理由不够充分,以致于法院未能批准延后开庭的案例。 (二) 再次提起诉讼。 在法庭已依职权将原告的案件作为撤诉处理完毕之后,倘若原告诉求按照相同的诉讼请求再度提起诉讼,我国法庭亦应予以接受和立案审理。 (三)结束或暂停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因故未能出庭,且因此导致法院将其案件作为撤诉处理,这并不意味着对原告的权益完全没有任何保护和保障。 实际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身就已经反映出了原告的维权主张,并具有启动“诉讼时效限制”的作用。 部分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后又迅速撤诉,实际上主要是基于恐吓另一方的目的,而非真正期望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他们与另一方之间的争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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