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永久合同辞职怎么补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当事人俗称的永久性合同的雇员,如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或补贴。
然而,若该雇员由于雇主未能依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环境,或者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甚至未能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违法行为而选择离开公司,此时,雇主便需向该雇员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须依据该雇员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准,每持续一整年,则需向该雇员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若该雇员在公司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以一年计; 反之,若该雇员在公司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有权获得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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