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哪些条件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没有依约向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措施或是相应的工作环境; 其次,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工作期间所获得的薪酬待遇; 然后,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要求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保费用; 因用人单位曲解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直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再者,若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甚至是乘人之危等不当方式强迫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失效等等,这些情形都需要由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企业整顿,或者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因此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同样需要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经济赔偿。 最后,即便在员工本人并无过失之时,只要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仍须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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