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罪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环境污染罪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它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毒的废弃物、毒性物质以及其他对环境存在污染威胁的物质进行排放、倾倒或处埋,从而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其严重不良影响的一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类案件的犯罪构成所涉及到的主要因素主要涵盖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其客观要件,即需要对其行为表现进行研究。 符合此项条件的具体行为特征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污染破坏,却仍然选择刻意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对环境存在危害性的各种有害物质放任自流,进而对环境形成了严重污染。 其次,关于环境污染罪的主体要件,更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环。 在环境污染罪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个人可能构成犯罪,一些企业、组织甚至国家机关也有可能涉足其中并成为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主体之一。 因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机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这一罪名的潜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后,就其主观要件来说,环境污染罪属于过失犯罪类型,体现出行为人对于其所实施的排放、倾倒、处理有害物质等行为会导致环境污染和公众及私人财产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心理状态。 但行为人对此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因为这种财产生命健康损害的结果本应能被预见到,只因行为人抱着侥幸心理、疏于防范才未能预见到这种不良后果,或者早已知晓事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却寄希望通过种种手段加以避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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