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争议五年之内必须提出吗? |
分类 | 知识产权-商标 |
解答 |
一、商标争议五年之内必须提出吗? 商标争议五年之内必须提出,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诉的机会。商标争议提出的期限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注册满5年后,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但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则不受五年时效的限制。这里所谓恶意,是指注册人在注册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驰名商标的存在。 二、申请商标争议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三、提出商标争议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交纳评审费750元,代理费3000元(不同的代理机构费用不尽一样) 6、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如果双方对于商标产生争议的,需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携带相关的材料到当地的商标局对争议进行起诉。这个起诉是有着时间限制的,必须要在五年之内提起,超过五年不提出商标争议的,意味着自动放弃申诉的权利和机会,商标局也有权对于超过申诉时效的申请不进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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