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关于醉驾180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一、浙江省关于醉驾180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二、浙江省涉嫌醉驾委托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浙江省涉嫌醉驾委托律师的费用不是固定的,律师收费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醉驾和酒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2、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醉驾案件,人民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每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80毫克以下,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且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法院才可以依法判处缓刑,一般情况下,嫌疑人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都是法院量刑时最重要的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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