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标的物有哪些 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 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②简易交付。 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③占有改定。 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在约定标的物的过程中并没有约定交付的期限,这个时候肯定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这种情况会按照市场上的一般定律来处理,在标的物交付时,需要保证该标的物的完整和真实。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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