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物权确权之诉如何强制过户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物权确权之诉如何强制过户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后,可以持法院生效判决书强制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房屋过户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后,可以持法院生效判决书强制办理过户登记。 办理手续的时候需要带上相关的证件材料,希望大家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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