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棚房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大棚房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1、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2、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1、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2、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二、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一)时间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 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 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二)种类犯意的种类不同。 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三)主体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 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 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 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动机犯罪动机不同。 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 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 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五)成员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六)组织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 如赖昌星走私案)。 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 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七)模式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 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 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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