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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行纪和居间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一、委托行纪和居间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所谓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从事交易活动而获得报酬的营业。

从事行纪经营业的人,就是行纪人。

在许多国家中,行纪营业属于特殊行业,行纪人的设立须经过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或许可的人,不得从事行纪营业。

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对行纪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即须有经营业务的资格。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其标的也是劳务,即处理委托事务也就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行为。

在行纪合同中,对于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贸易活动范围各国都有自己的规定,大多数规定是物品的买卖,另外不动产商品是不属于这个范围的。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

就是说,在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自己为权利义务主体,委托人并不直接称为权利义务主体,第三人并不需知道委托人为何人。

行纪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而且也以自己的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他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

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5.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故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同时,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收取报酬,是有偿而非无偿的,因此,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的成立无须履行特别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不能和信托制度混为一谈,信托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有对当事人的利益使用,财产的义务,他们如果签订合同的话,会形成某种关系,而行纪合同与信托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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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1: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