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宁波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宁波市地区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2、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必须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的征收行为吗? 1、并不是必须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的征收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宁波属于浙江省,故此需要结合浙江省的相关规定,确定拆迁补偿金。在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之前,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政府批准。在补偿方案之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等的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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