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 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 (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按照具体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其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教唆罪的区别包括处罚的原则不同,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 对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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