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开庭当场宣判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案件开庭当场宣判吗? 1、刑事开庭不一定会当庭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刑事案件需要公开宣判吗? 1、刑事案件需要公开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可以不去吗? 1、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不一定可以不去。 如果开庭时被害人到庭的,被害人就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决时,对被害人的主张或要求也会予以考虑。如果被害人不到庭的,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但被害人就失去了当面向法官陈述的机会,法官只会根据公安机关以前对被害人所作的笔录来进行判断。 2、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到庭。 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理和判决的规定,对被告人不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所以在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脱逃的,也可以中止审理,并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抓捕。 3、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只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需要当庭宣判。现行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被告是未成年等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对刑事案件开庭当场宣判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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