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装修如何评估?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房屋征收装修如何评估? 1、不管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已经装修,都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1)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2)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3)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4)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二、房屋拆迁是先评估还是先征收? 1、房屋拆迁是先评估,然后再征收。 (1)房屋拆迁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房屋拆迁评估程序: 选择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勘察测量;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复核申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被拆迁的房屋只要属于合法建筑,那么被拆迁方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且现行法明确规定了拆迁方需要在被拆迁方搬迁之前就支付补偿金,这也就意味着若是需要由第三方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则需要在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就提出委托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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