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土增清算如何处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拆迁安置房土增清算如何处理?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可以扣除拆迁支付的安置费等的相关费用,具体理由如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拆迁补偿款是否交土地增值税? 1、拆迁补偿款,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 (4)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若是被拆迁,那么一般可以获得由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拆迁之后,企业将会丧失土地的使用权,丧失土地权的原因,并非书因为实施了买卖行为,故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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